地籍清理條例三讀 強化保障權益還地於民

中央社 台北12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還地於民,未來經囑託登記為國有的土地,權利人可申請發還土地,如果有無法發還的情事,地方主管機關應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

依現行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可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按標出金額或底價領取價金。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除該囑託為國有的土地已有不能發還的情事外,權利人可自登記為國有土地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原登記名義人全部權利範圍的土地。

而為保障土地權利人的財產權益,三讀條文也明定,如果應發還的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的情事,地方主管機關應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

另外,三讀條文也鬆綁現行神明會、寺廟或宗教性質團體申報要件與應附文件規定,三讀條文明定,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可以直接申報更正會員清冊,免再經過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也不限制該土地是否為其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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