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逼簽「放棄審閱權」有效嗎?資深房仲搖頭:仍有機會主張權益

聯合新聞網 高雄 左鼓賣房找小英
網友拋出「台股大漲應買房」論點,押注外勞與印度人將撐起未來房市需求。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資深房仲小英在臉書粉專「高雄 左鼓賣房找小英」發布影片,分享預售屋交易中常見的消費糾紛。她指出,不少民眾在看屋時,常被代銷告知物件「非常搶手」,若將契約帶回審閱,隔天可能就被他人買走,導致買方一時緊張便當場簽約,甚至在契約上註記「本人已充分了解契約內容,自動放棄審閱權」。

小英表示,她曾實際遇過類似案例,買方事後貸款未被核准,建商便主張買方違約,要求沒收已支付的價金。然而,建商根本未給予消費者合理的時間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所謂「放棄審閱權」的條款本身即存在效力爭議。

對此,法院判決指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2規定,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至少30天的合理審閱期間。法院認為,預售屋契約內容龐大且複雜,即便具備法律專業背景,也難以在短時間內完全理解,更別論一般消費者,因此認定買方所簽署的「自動放棄審閱權」條款不生效。

小英指出,建商在此情況下不得主張買方違約並沒收價金。她也提醒,雖然實務上房仲或代銷常以「已簽名即代表充分了解」作為說法,但在法律上,只要消費者能證明當時未被充分告知,或未獲得合理審閱契約的時間,就有機會主張該放棄審閱權條款無效,這正是審閱期制度的立法精神,目的在於保障資訊相對弱勢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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