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土地移轉不一定能減稅 符合這條件才能用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若土地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在符合條件下可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項稅負減免僅適用於「完成第一次規定地價後才辦理重劃」的土地,若是在首次規定地價之前即完成重劃,即使是第一次移轉,也無法享有減徵稅額的權益。

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經重劃後初次移轉,因土地價值提升多半來自重劃本身的效益,得予以減徵土地增值稅40%,但條件是該筆土地必須在政府首次辦理公告規定地價之後才完成重劃,否則不符減稅規定。

舉例來說,小林(化名)持有一筆位於台中市大雅區的土地,該地於1970年1月完成市地重劃,而所在地區的第一次規定地價是在1977年10月公告。

由於這筆土地是在政府首次公告地價之前就已完成重劃,因此即便如今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也不符合減徵土地增值稅40%的條件。

稅務局表示,實務上經常遇到民眾誤解,以為凡是重劃過的土地第一次出售都能減稅,卻忽略了關鍵在於,重劃是否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後,建議納稅人若不清楚土地的重劃與公告地價時點,可在移轉前主動查詢地政機關資料,或向稅捐機關洽詢確認,以免預期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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