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完房屋稅後遇災損、都更減稅怎麼算? 財政部最新解釋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啟動後,將按月徵收改為按年徵收,符合減免條件的房屋須在每年3月22日之前申報,但要是遇到申報後才遇到重大災損、或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等減免規定,究竟該如何處理?財政部為更即時地減輕災民的稅務負擔,並減少爭議,對此發布解釋令。
房屋稅新制將由按月徵收改為按年徵收,且符合減免條件的房屋,例如遭受重大災害毀損的房屋,需在每年3月22日之前申報,不過有民眾提出,若房屋在申報期後才遭遇重大災害毀損,或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等減免規定的情況,如何進行減免申請?
財政部解釋,首先,針對重大災害毀損房屋減免,自2025年起,若房屋在重大災害中毀損,並符合免徵或減半徵收的規定,將從災害發生當年開始,直到減免原因消失當年為止,按年減免房屋稅,如果納稅人未在申報期限內報告房屋毀損情形,則仍可自當年起享有減免。
再來是,《都市更新條例》等減免規定,財政部指出,自2025年起,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的房屋,將根據相關條例的施行細則規定的減免起算點,計算課稅年數,並依此適用相應的減免比率,若減免起算當年房屋課稅年數不足一年,則會有不同的減免比率適用於不同月份。
舉例來說,若納稅人家中房屋於2025年5月1日因災害毀損達五成以上,且該屋在申報期限後,也就是在今年3月24日後受損,並於2026年6月修復完成,則該屋在2025年和2026年的房屋稅均可免徵。
另外,若房屋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更新後享有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半徵收優惠2年。

舉例來說,假設A房從更新結束後的下個月(2024年10月)開始,這棟房屋享有兩年減半徵收的優惠,從2024年10月到2026年9月享有減半徵收,但是從2026年10月到2027年6月的9個月,超過2年的期限,這部分的房屋稅就不再減免,依規定徵收全額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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