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轟囤房稅是懲罰稅「繳稅16年等於財產沒收」
立法院日前開議,囤房稅修法即將討論。台北巿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陳勝宏認為,建商待售餘屋是存貨不是囤貨 ,行政院草案卻對剛拿到使用執照的新屋就開始課徵囤房稅,讓建築業覺得非常不合理。
他說,建商房子賣不出去已很可憐了,現在還要課囤房稅,實在不公平。
陳勝宏表示,建築業面臨缺工缺料未見舒緩、實施房地合一税2.0、土融要求18個月內ㄧ定要動工、央行兩年多來連續祭出五波信用管制等重拳,已讓建築業經營環境艱辛。
今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上路,又進一步限制私法人購屋、對預售案嚴管,更是雪上加霜。平均地權條例是要引導建商朝向先建後售,但先建後售必遭囤房稅重稅打壓 ,多方夾殺之下,建築業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
陳勝宏表示,以台北市為例,112年7月1日後的房屋構造單價雖然是實際造價四成,但乘上路段率後就可能超過實際造價,以草案4.8%最高稅率核課房屋稅來算,等於繳房屋稅約16年,「財產」已形同沒收 【100÷(100*40%*320%*4.8) =16.28年】這時都尚未到達更新重建年期。
不動產公會表示,曾邀請相關財稅、法律、地政專家舉行兩次座談會,對於囤房稅,公會認為稅基、稅率雙漲,將產生刨根效果;草案雖給予兩年銷售期,但是領得使用執照即已開始課徵囤房稅,銷售期缺乏實益。
另外,起造人新建之商工用途房屋同屬存貨性質商品,倘逕課囤房重稅率,缺乏合理性。
公會表示,囤房稅是懲罰稅,懲罰土地利用、人民財產、先建後售以及景氣不佳。陳勝宏建議起造人待售期2年內課徵1.5%稅率;待售期在兩年至五年課徵2%稅率 ;五年以上就一般稅率課徵,以減少對建築業衝擊,也避免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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