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簽定買賣契約就沒契約審閱權!?

聯合新聞網 賣厝阿明

如果你今天只是付定金沒有正式簽約,而售屋業者沒有提供契約審閱權,你可以要求無條件解約.

如果你今天付了訂金,之後也完成簽程序,這時候你就不能因為沒有契約審閱權解除契約,但你可以檢舉售屋業者沒有提供契約審約權,最高可能被裁罰2500萬元.

小林想趁著兒子出生前,從老家透天厝搬出來,與太太共築愛的小窩,到預售中心看屋,也跟售屋人員談妥樓層及買賣總價。

付訂後便於隔週簽訂買賣契約。想不到小林這買新房的規劃,被家人反對,小林想以『沒有提供審閱期』為由要求解約,但卻得到售屋人員說合約都簽了,一切只能照程序走,要嘛付違約金沒收款項,要嘛完成買賣程序的回答。

究竟小林可不可以主張沒有審閱期,要求解約退還訂金?

到底什麼情況才算是合約審約期範圍內呢?

今天就讓阿明來為各位解答清楚!

我先破題:簽訂買賣契約之後就不能用契約審約權主張解約

▌問題解答

像小林與建商簽約的情況是屬於『個人與企業』簽訂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對預售屋買賣的規定,企業經營者要給消費者5天的契約審閱期,讓消費者有足夠的時間帶回家閱讀,假如售屋人員拒絕提供或有表示必須在付定金後才會提供審閱期的狀況,消費者是可以像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的。

在契約審閱期間,消費者如果想反悔想要求售屋業者退還訂金,售屋業者需無條件返還.但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

但如果消費者是付了訂金之後也完成了簽約手續,就代表你跟售屋業者已經完成相關價金與房型磋商,因為是雙方合意所產生的結果,這時候你不能因為沒有契約審閱權要求無條就解約,但你可以檢舉售屋業者沒有提供契約審約權,最高可能被裁罰2500萬元.

提醒大家在下訂前要求售屋業者提供契約審閱權,正式簽約前務必再三確認合約內所有的條款,不要自己不做功課事後反悔哇哇叫。

▌相關法規

①‧《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條第1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第11-1條第3項「違反第1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消保法的審閱期間,是指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立定型化契約之前,要提供消費者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來審閱契約條款,目的是讓消費者在正式簽約之前,能有時間仔細閱讀合約條款。

假如企業經營者沒有遵守審閱期規範,同時消費者確實也因為簽約急迫,無法了解條款內容,這時候消費者是可以主張特定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②‧《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項

事實上並非所有契約都有審閱期,所謂「定型化契約」是「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就是坑很大而且很多人用的商業行為才有,例如:電信/金融/房地產業者…等制式化契約。

你去菜市場買豬肉,路邊買鮮花就絕對沒有,不然你試試看,買便當的時後跟老闆說,給我定型化契約,你不被轟出去才很奇怪,現在是怎樣,買一個便當要先看三天才確定要不要買,菜色跟擺盤如果不一樣還可能廣告不實嗎XD

③‧《公平交易法》第25條及第42條

而針對企業沒有提供足夠審閱期,政府也有相關的罰則,如未限期改善,會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直到企業更正為止。

▌不同類型契約有不同的「審閱期間」

根據行政院針對不同行業的定型化契約,也設有不同的「審閱期間」。

例如:成屋買賣、預售屋買賣及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需要『5天審閱期』、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住宅租賃契約書是『3天審閱期』,各類型的審閱期規定,也可以到內政部官網確認。

無論是建商還是投資客,只要符合「企業經營者」的定義,而出售的對象又是「消費者」,不管是是預售屋、新成屋或是中古屋,買賣契約書都要給予5天審閱期。

此外,以投資獲利為目的買賣不動產,俗稱「投資客」,如果具備「經常性、反覆性及繼續性」,也會被認定為「以經銷商品為營業」的企業經營者,因此投資客出售房屋給消費者時,也適用消保法及審閱期。

▌常見問題

Q1:「合約審閱期」vs.「7天猶豫期」差在哪?

『合約審閱期』是指消費者在跟業者(企業)簽約前,有權利先將契約帶回家了解內容後,再決定是否要簽約,但不代表簽約後可以反悔解約。

『7天猶豫期』通常是指郵購(如:電視購物)或是訪問買賣(如:路邊推銷),消費者可以在7天內解除買賣契約,且不需要任何理由及任何違約費用。

Q2:屋主自售房屋也會有審閱期嗎?

如果是跟自售的屋主買房子,就沒有「契約審閱期」。

原因在於一般屋主出售物件是用「個人」名義而不是「企業」,無須提供審閱期。

假如買方在簽訂買賣契約後反悔不買,賣方是可以要求沒收你所有已繳的款項。

除非買方可以舉證,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有被詐騙或事後發現物件本身有重大且無法或是必須花很多很多錢才能解決的瑕疵,才有可能無痛解約喔.

Q3:如果是跟仲介簽斡旋、委託銷售合約會有審閱期嗎?

仲介公司跟你簽「斡旋」、「要約」或屋主簽給仲介的「委賣合約」,都算是企業與個人簽約,一律都有5 天的合約審閱期!

最後提醒各位,「有提供合約書才可以起算審閱期」,在簽約前,記得先向業者主張審閱期,再決定是否簽約,有另外談的條件也要記得寫進契約裡,以免未來發生爭議沒有依據。

因為一旦你簽約完,就必須按照合約內文走,任何的後悔一律等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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