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厝買賣文化寶典/台灣古民間買賣契字文解

聯合新聞網 賣厝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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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於民間的買賣契字:

所謂買賣契字,以田園、店屋讓渡為主。也就是說,買主只有一人時,抬頭為「立杜賣盡根字」,兩人以上則載為「仝(同)立杜賣盡根字」,兩者皆為永遠歸管契字的意思。

名詞解釋:

1.交換字:

顧名思義,交換兩個字意味著,交換土地、店鋪或厝地(也就是房子),甚至還有為,灌溉用水,以田地交換而立契約。此交易行為,形同買賣,是另類的賣契。

2.永退耕字:

就字義上的解釋是,讓渡佃耕權,實際上就是讓渡土地業主權。

3.退戶字:

大租戶將大租權讓給他人的契字。

4.讓地字:

贈與土地的契字

5.遜讓字:

以惠贈之意,無償讓渡土地租權

6.付管字:

附帶條件移轉土地權利的契字,也有無條件讓渡權利的永遠掌管字等。另有移轉權利的收銀承坐付管字,甘願永付字等。

標題:

這份契約的主旨說明以及立契的目的。同樣的字並載於契字結尾的年月日下面由立契人簽名或花押。

界址:

表明目的物由來,不動產要註明座落地點,以及四至界址及立契的原因。

代筆人:

如果出現被代筆的人不識字、年齡尚小、殘疾等無法親筆的狀況,所以授權別人代筆,對契字的內容及日後發生糾紛,不必負責,但要署名。

在場人:

又稱知見人(也就是見證人),僅證明契約的成立,對契字內容不需負責。

中介人:

又稱中人,所謂三面言議,指的就是買賣雙方和中人。中人有時候兼擔保人。

批明:

不動產的轉移,例如買賣或出典(出租),要交付手上契字時,要載明○○契幾紙,如因遺失不能交付時要載明理由及負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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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人員:

理事長~呂憶媚(賣厝阿眀行銷部)

會員~陳佳雯(詠達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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