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事辭典/繼承登記

聯合新聞網 賣厝阿明

阿明:我爸媽說,他們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

小君: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阿明:對啊,家裡就我一個孩子,房子不給我,要給誰?

小君:等房子真的登記在你名下時再說吧!如果他們一直沒有讓你處理繼承登記的事項,你還是別高興太早喔!

簡述:

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發生登記名義人死亡或其他因素時,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移轉登記。

內容:

在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要通過登記的動作,才能開始處分其相關物權。

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除了法條有其他的規定之外,完全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登記名義人,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權利移轉之登記方式。

繼承登記相關注意事項:

1、繼承登記須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至20倍。

2、繼承登記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繼承登記須備妥之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繼承權拋棄書或法院核准備查文件

5、印鑑證明

6、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7、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8、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9、遺囑

10、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圖/擷取自影片

文章授權來源:《賣厝阿明》官網

影片授權來源:《賣厝阿明》官方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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