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農」老員工霸占老闆30筆農地、謊報所有權狀遺失 判刑4年
李永然律師
在台灣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財產的事時有所聞,例如:借用他人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使用、借用他人名義購置不動產、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成為公司股東……等等,真可謂琳瑯滿目,無怪乎有人常說台灣充斥著「人頭文化」!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是存在於「出名人」(俗稱:人頭)與借名人之間,此種契約是雙方互相約定,一方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為特定財產的權利人,但「借名人」自己則仍保留特定財產的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限,而他方(出名人)允為擔任特定財產之權利登記名義人的契約。
這種契約在台灣民間社會常被採用的原因,不外「規避法律上有關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資格限制」(如:農地、原住民族保留地、國民住宅……)、「避免稅捐負擔的加重」、「為避免借名人之債權人將來可能的強制執行」、「為隱藏借名人的財產狀態資訊」……等。
由於借名登記涉及「財產權益」,有些「出名人」(人頭)因見人錢財起了貪念,竟然於「借名人」要求返還時,想據為己有而拒絕返還,這種案件近來時有所聞,以下謹先舉兩個案例:
【案例一】吞老闆三十筆農地,該名人頭老員工被判四年徒刑
2024年4月1日自由時報刊載:有一張姓員工任職於新北市甲公司,該公司曾老闆多年前購買三十筆位於新北市貢寮區的「農地」,借用登記於具有「自耕農身分」的張姓員工名下,未料曾姓老闆往生後,曾老闆的繼承人要求返還,張姓員工霸占土地,並向地政事務所謊報「所有權狀」遺失而申請補發。
曾姓老闆的繼承人不得已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老員工張男涉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214條「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罪」(註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於調查、審理、辯論終結後,判決張男有罪,並宣告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朋友合買農地,借名其中一人登記,透過打官司要回
2024年3月28日自由時報刊載:周男與楊男二人為朋友,於三十六年前合資購買台南市一處農地,二人各擁有一半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周男的份額借用楊男名義登記,周男想結束「借名登記」關係,要楊男返還該農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並移轉登記於周男名下。
未料於長達二十二年期間多次催討,楊男「利令智昏」置之不理,周男迫不得已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判決認為:該「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在原告周男的民事起訴狀送達於被告楊男時,即已因終止借名契約而告結束,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關係」,原告周男請求將一半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追還,於法有據,乃判決被告楊男應返還。
(本文出自《破解不動產詐騙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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