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壽要求未來收益獅子大開口?專家「立場難調和」:但輝達不來恐傷形象

聯合新聞網 何世昌
新壽與北市府協商輝達進駐北士科用地方案。圖/本報資料照片

賣方索要「未來預期收益」合不合理?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表示,市府給新壽兩個方案:

1、新壽按照合約將建築物蓋好後轉交輝達。

2、新壽跟北市府合意解約,解約後北市府將地上權設定給輝達。

新壽聲明指出,輝達不要(2)。至於新壽不同意(1)的理由,是因為市府補償方案不包括「未來預期收益」。

據多家媒體報導,新壽要求的補償費包括50年收益合計107億元,再加上32億已繳權利金,總額近140億元(新壽駁斥此報導,但未說明確切數字)。

而台北市府估算,頂多退還新壽32億權利金,加計三年合理利潤與已付開發費用,大約再補貼5至8億元,補償總額約40億元。兩造對於補償金認知差距,高達約百億元。

新壽索取「未來預期收益」,究竟合不合理?我覺得沒有絕對答案,立場不同,答案肯定相背。

「未來預期收益」即投資者作出某決策,所估算出的預期投資報酬率或收益。以T17、T18地上權為例,新壽預估興建完大樓後所收取的租金,再減去各項成本後的淨利,便是「未來預期收益」。

對新壽來說,T17、T18地上權本就是我標到的,蓋好大樓後出租,未來50年可以穩定收取租金。這部份是我新壽該賺到的錢,地上權若解約,補償費該包含「未來預期收益」,或者將其當作談判策略使用。

但站在市府立場,新壽從標到地上權到現在,只送了建照、還未動工,幾近於什麼事都沒做,卻開口要未來五十年的預期收益,我怎麼能給?

我們舉兩個不同情境來作例子。

情境一:王小明看上板橋一間預售屋,當地房價行情為85~90萬元/坪,建商卻跟王小明說,房子至少可以住五、六十年,每年都可以收租金,加上「未來預期收益」,所以一坪要賣130萬元/坪。這樣是否合理?

情境二:小明建設看上一塊千坪土地,該路段地價行情為150萬元/坪,小明建設於是出價15億元。可是地主向小明建設說,如果我自己蓋房子出租,未來五十年租金收益至少有15億;如果你要買,那就拿30億再來談。

乍看之下,賣方思維想賺到原本能賺的錢,似乎不奇怪。可是對買方而言,未來收益誰說得準?預估租金收益又不等於實收。

更何況,買房產之後,租稅、風險、管理與修繕費用都是我在承擔,而賣方上下嘴唇一動,就要賺走未來收益,豈有此理?

實務上房產買賣,鮮少看到賣方索取「未來預期收益」,畢竟多數買方不願意接受如此條件。相反的,賣方常用「未來預期收益」來吸引買方。

然而,T17、T18地上權案例太過特殊,是買家登門求親,而非賣家急於脫手,事情就變得比較棘手。

不管新壽占不占理,倘若開天價消息不斷傳播,輝達總部因此而捨棄台北,恐傷及新壽企業形象。無論新壽大股東們最後決定為何,衷心期盼那個結果是全民之所望。

◎本文內容已獲 何世昌的房產知識Buffet+ 授權,原文出處於此;未經同意禁止取用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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