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放寬連續繼承房地持有期間計算 減輕交易稅負
房地合一稅依持有時間長短,課以不同稅率,比如持有不到2年轉賣,稅率高達45%,但考量繼承人轉售繼承取得的房地,多半不是為了炒作,財政部放寬持有時間計算方式,若遇家中親屬短期接連過世,出現連續多次繼承,可合併計算先前多位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民眾交易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在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且持有期間將影響適用的稅率,若是短期持有就售出,稅率將達3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或45%(持有期間2年內)。
依照現行規定,若屬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的房地,繼承人轉售時,持有期間可以加計過世親屬的持有期間,但如果是連續多次繼承,則僅限合併計算當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考量民眾售出繼承取得房地時,大多不屬於套利炒作行為,有時賣房變現甚至可能是為維持生活所需,財政部核釋,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如果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進一步放寬可將連續各次的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不過,財政部指出,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安排或情事者,則不適用。
舉例說明,小A父親在98年取得一筆房地,不幸於109年2月逝世後,房地由小A母親繼承,小A母親後在109年11月過世,這筆房地再由小A繼承,小A並在112年11月將此房地售出。
財政部核釋之前,小A轉售這筆房地時,持有時間只能合併計算母親持有的約9個月以及自己持有的3年,合計不到5年,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率是35%;但核釋之後,放寬可合併計算父親、母親、小A本人持有的時間,由於合計持有超過10年,適用稅率為15%。
同時,房地合一稅針對個人售出自住的房地,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可免納所得稅,若超過400萬元,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適用條件包含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這次財政部核釋,同步將上述期間的計算,放寬可把連續各次的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設籍、持有、居住、未出租等連續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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