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實施囤房稅方案 KPMG:與經營判斷法則的權衡
行政院院會於日前通過房屋稅2.0方案,預計明年7月1日實施,後年5月課稅時適用。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本方案主要在租屋市場需求的兼顧下,提高非自住住宅稅率,並降低租賃住宅與個人單一自住房屋稅率。
有關非自住住宅稅率,本方案擬將目前按照房屋所有人分別在各縣市持有戶數多寡,適用1.5%至3.6%稅率,調整為全國總歸戶,稅率調高為2%至4.8%,並採用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的課徵方式。例如,甲君在A市及B市各擁有3戶非自住住宅,共6戶,則其在A市及B市各擁有的3戶房屋,將分別依照A市及B市所訂定持有6戶適用之稅率課稅。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稅條例對於本項具有囤房動機稅率區間,授權地方政府依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之規範,將由過去的任意性,修改為強制性。
因此,為促進型房屋在持有期間能夠有效利用,並藉以提高稅務透明度,房屋所有人如將房屋出租且申報租金所得達一定標準,稅率可降為1.5%至2.4%,作為前述調高非自住住宅稅率的整體配套措施。
由於非自住住宅稅率調高的適用對象,包括個人及法人,考量建商餘屋去化時間,乃針對建商餘屋持有在2年內,適用稅率2%至3.6%。陳志愷說,建商餘屋如持有超過2年仍未作任何使用而空置,將會適用到2%至4.8%之囤房稅。
陳志愷表示,建商為不動產事業,經營目的無非在能盡快完成租售交易以實現獲利,避免投報率不足造成龐大資金積壓與經營壓力。經營者在面臨市場供需所做銷售與否的決策,依據經營判斷法則,應推定是為了實現事業的最佳利益而從事,是否不應與囤房動機等同視之,或經營者仍可根據稅負承擔狀況作出符合最佳利益的決策判斷,為兩者間應如何權衡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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