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租稅優惠 KPMG 統整三大措施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內政部自7月3日起實施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並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期程推展至第4期。所稱租金補貼,指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經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而言,而所有人將租金未超過當地所定標準之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並經認定者,屬於公益出租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指所有人將符合條件之民間社會住宅,以透過經認可租屋服務事業之包租代管方式,提供所得較低、經濟或社會弱勢及因跨區就業、就學而有居住需求者居住使用。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依據《住宅法》及《房屋稅條例》,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所有人,得享有房屋稅、地價稅及租金所得稅減免優惠,其中房屋稅、地價稅優惠可適用於個人及法人,租金所得稅優惠以個人為限。

公益出租住宅於有效期間內,適用1.2%住家用房屋稅稅率,並得依所在地區訂定之折減房屋現值比率課稅,例如台北市折減50%,實質稅率0.6%。地價稅得依所在地區自治條例,按0.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個人出租人取得之租金收入,每月於1萬5千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金所得。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於核准租賃期間內,房屋稅及地價稅得依所在地區自治條例減徵,例如台北市按1.5%房屋稅稅率減徵20%,並折減50%房屋現值比率,實質稅率0.6%;地價稅減徵80%,實質稅率0.2%至1.1%。其個人出租人取得之租金收入,每月於1萬5千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減除60%必要費用,計算租金所得。

陳志愷另指出,個人提供包租代管之房屋,如為不符合社會住宅之一般住宅,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只要為合法之包租業或代管業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亦能依所在地區自治條例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例如台北市各減徵40%並以1萬元為限。其取得之租金收入,每月於6千元內免納所得稅,6千元至2萬元減除53%必要費用,超過2萬元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金所得。

陳志愷表示,涉及租賃住宅的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各不相同,所有人可依房屋出租條件,善用政府提供的相關措施,一方面使房屋能盡其所用,並合法節省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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