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地貸款18個月動工大限 央行首度列舉兩大因素可排除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君/台北即時報導

為杜絕建商養地囤地不良風氣,中央銀行祭出「購地貸款須於18個月內動工」規定,但考量疫情等大環境因素致建商無法如期動工,央行今(8)日首度列舉出兩大項目,一是受疫情等大環境因素影響而發生缺工缺料,或公務機關審照時程較長者,可排除18個月大限的適用。

央行官員今日解釋,央行規定,建商向銀行申請購地貸款用以購買土地後,必須在18個月內動工興建,若「無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而屆期未動工,金融機構應逐步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加碼計息。

對於「無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因個案不盡相同,央行先前是交由銀行進行核實認定,今天新增的條款則是首度列舉出兩大「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的因素,包括:受疫情等大環境因素影響而發生缺工缺料等情形,致影響動工時程,或因建案特性不同,像是建案規模、建築法規規範要件差異等因素,致公務機關審照時程較長者。

央行官員強調,對於金融機構承作都更、危老案件,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的重建案件(如長照),均已排除選擇性信用管制的適用,以加速都更、危老案件的推動,維繫民眾居住安全。

銀行主管提到,在央行祭出購地貸款管控措施前,建商常以「變更設計」為由,作為推遲動工的藉口;央行官員今天進一步解釋,如果是建案變更設計,就算是建商本身的因素,仍須受到18個月內動工的限制,但如果是政府要求變更,例如,建案規模、建築法規規範要件差異等因素,導致公務機關的審照時程較長者,便可視為「無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

房貸示意圖。報系資料照/記者胡經周攝影

央行官員說,「央行雖列舉出了兩大項目,但是否屬於借款人自己的因素導致無法動工,銀行仍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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