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加價賣 內政部:建商違約可罰

聯合報 記者侯俐安、游智文/台北報導

近來屢傳預售屋建商要求加價否則不交屋,引發購屋糾紛,內政部昨表示,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建商若違反規定,縣市政府可依消保法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一百五十萬元且按次處罰。

有購屋人出面指控,兩、三年前在高雄買預售屋,近日卻在交屋前接到建商通知,因原物料漲價,要求每坪加價三萬元才交屋,否則解約退還已繳價金,之後再依合約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表示,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為違約之一方,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

內政部強調,已通函各縣市政府就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了解調查,民眾遇到類此遲延交屋爭議案件,如建商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等情,也可以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處理。

內政部說,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到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

建商若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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