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坪加3萬才交屋 內政部:建商無權、可按次罰150萬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示意圖 本報資料照/記者游智文攝影

近日傳出有預售屋建商要求加價才肯交屋,內政部今(20)日表示,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近日有購屋人出面指控,兩三年前在高雄買預售屋,交屋前,接到建商通知,因為原物料漲價,每坪要加價3萬才交屋,否則解約,退還已繳價金,之後再依合約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表示,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則無權解約。

內政部強調,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縣市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36、58條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

內政部表示,已通函各縣市政府就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了解調查,民眾遇到類此遲延交屋爭議案件,也可以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處理。

內政部說,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到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

建商若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

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而建商為違約之一方,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

內政部表示,有關媒體報導個案,內政部已行文請地方政府調查處理中。民眾如遇有履約爭議,也可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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