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逾期完工不賠 可罰

聯合報 記者侯俐安/台北報導

近期屢傳部分預售屋建商逾期完工不給付遲延利息,或以建照展期作為順延完工的理由。內政部昨天表示,建商這種作法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消保法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一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全球通貨膨漲,不僅建材價格上揚,國內工地也屢傳缺工,建商營造成本大增,近期屢有民眾反應部分預售屋明明已經逾期完工,卻不給付遲延利息,有些建商更以建照展期為由,不願意賠付,甚至誤傳建商有權因此解除契約,爆發消費糾紛。

內政部表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

內政部表示,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另,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如買方不願解除契約,建商仍應持續依照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予買方。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內政部表示,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賣方不得逕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之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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