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疑惑為何買房後稅單歸類「非自住」 內行人指少了一動作

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買房逾十年,遇到前屋主突然說要取回交屋前遺留下的東西,該怎麼辦? 示意圖/ing...

又到了報稅的季節,許多人收到稅單後都會仔細查看應繳稅額和相關事項,不過有一名網友表示自己有買房,但稅單上面卻歸類在「非自住」,讓他覺得很疑惑,於是PO網求助鄉民們看法,許多人都點出原PO缺少了一個動作。

原PO在臉書「買房知識家 買房賣房攏滴+」寫道,自己有買一間社區型住宅透天厝的建案,他日前收到稅單,卻發現課稅現值是列在「非自住」的欄目,讓他感到很奇怪,「為什麼會歸類在『非自住』呢?而不是歸類在『住家用』呢?」

貼文一出,眾人建議申請自用住宅,「因為你沒有去申請自用住宅」、「自住要去申請的」、「之前屋主出租或是商用,記得去改自用」、「你要和政府申請自用住宅,否則預設是非自用」、「這房屋之前應該有申請營業用途,去更改為自用,繳的費用就可少很多」、「因為要遷戶籍進去,戶政事務所會通報地政事務所及稅捐處,作為自用住宅,享有自用住宅稅率1.2%」。

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指出,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另外,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條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平方公尺 (九○.七五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平方公尺部分(二一一.七五坪)。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原PO收到稅單發現課稅現值是列在「非自住」的欄目。 圖/「買房知識家 買房賣房攏...

推薦文章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