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大廈未設管委會 每戶擬罰20萬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報導

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公安疑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以及「消防法」、「建築法」修正草案,增訂凡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屆期未成立者,每戶最高可處廿萬元,可按次處罰。

朝野立委關注「危險之虞」標準如何認定?營建署長吳欣修表示,過去曾「快篩」有結構疑慮者;像城中城大樓已專案處理的;或有公共消防檢查不合格、屢次要求但未改善,這些不良紀錄的公寓大廈都會被列入。至於「限期」是指多久,待修法公告後,會與地方政府開會訂定。

初審條文明定,地方政府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若因故未在期限內成立並報備,地方政府可視實際狀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推薦文章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