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取城中城教訓 政院拍板危險公寓大廈強制成立管委會

經濟日報 記者鄭鴻達/即時報導
去年十月發生高雄城中城大火。圖/本報資料照

在城中城大火後,行政院長蘇貞昌今(24)日於院會拍板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應限期成立管委會獲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可處最高20萬元罰鍰。

內政部說明,此次修法增訂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另針對屆期未成立管理組織者亦增訂罰則,每一專有部分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經處罰後仍未成立者,授權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可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內政部說明,為維護公共安全,本次修正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是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

本次修正,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

內政部說明,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內政部表示,為加速辦理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相關公共安全事項,本次增訂經第49條之1,裁罰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此外,草案新增第49條之1,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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