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一屋稅率 分拆出售不適用
財政部強調 10%土地增值稅率 適用真正有換屋需求者
利用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 規避面積限制者 無法適用
【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全國五區國稅局統一做法,土地所有權人如以規避優惠稅率的面積條件限制,利用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的手法,都無法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稅率。
為滿足民眾一生多次換屋的需求,財政部在民國98年12月修正土地稅法,放寬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次數限制。換屋民眾在符合一定條件之下,除了一生一次的10%優惠土增稅率可以運用外,再次換屋時,還可以重複申請「一生一屋」的低稅率優惠。
「一生一屋」的土地增值稅率也是10%;但換屋民眾必須先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後,才可以再申請。也就是說,「一生一屋」必須是二度換屋者,才有機會使用,一生可以重複多次使用,沒有次數限制。
財政部強調,「一生一屋」的優惠,是要給真正有換屋需求者使用,且對象並非富人。因此,大面積、短期頻頻換屋者,都不在適用行列。例如為避免出現投機的假性換屋行為,只有持有逾六年的房屋,換屋時才有輕稅優惠;未滿六年的不動產,無法申請按「一生一屋」10%稅率繳納增值稅。
但有國稅局在實務上發現,有部分大面積房屋的所有權人,為了符合「一生一屋」的低稅率條件,將其房產持分切割成好幾份,再分別訂立契約分次出售。財政部說,這類分割出售契約,並不符合一生一屋的減稅條件。
依一生一屋減稅要件,不動產持有人必須持有房產滿六年以上,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沒有其他房產,其持有面積在都市地區必須不超過1.5公畝(約45坪);非都市地區面積不超過3公畝(約90坪)者,再次換屋時,才有資格提出「一生一屋」的低稅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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