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分次取得土地 按取得日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台南訊】
台南市施小姐問:所有權人出售分次取得土地,奢侈稅「持有期間」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土地後分次出售,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持有期間;如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的話,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舉例來說,A君於98年12月向B君買入台南市新化區某一建地,持分2000/10000,後又於100年6月向C君買入同一地號之持分3000/10000,A君在今(101)年1月5日以500萬元出售該筆土地持分2000/10000,如無法確認出售持分土地之取得時點,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持有持間,其中有3/5【即(3000/10000)÷(2000/10000+3000/10000)】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50,000元,即500萬元×3/5×15%,其餘2/5土地持有期間已逾兩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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