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租賃房想裝修 房客簽約要注意…以免得不償失
一名房東將房子租給室內設計師,沒想到對方未事先告知,便在石英地磚鑽條橫溝、釘牆壁,並拒絕恢復原狀,引起民眾討論!
這篇我們就來討論一下,新版租賃合約規範,房客如果房客想裝修房屋,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阿明特別邀請Speedo速.包租代管-敦信中北店徐誠孝店長,說明一下簽租賃契約書時該注意什麼?
以下分成三個部份來說明:
1.新版租賃合約書生效時間
2.租賃房裝修應注意事項
3.常見租屋糾紛與規範?
Q1.新版租賃合約書生效時間
A:內政部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生效。在租屋簽約時,房東跟房客記得都要睜大眼睛,不要使用到舊版,才有保障!
Q2.租賃房裝修應注意事項
新版定型化租賃契約在室內裝修這點其實租賃合約有明文規定如下:
一、 租賃住宅有室內裝修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修,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雙方須先約定好當承租人返還住宅時,自行裝修部份是要回復原狀或現況返還或其他雙方協議為主。
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另外,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租約內容如違反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大家要多加留意,以免觸法。
Q3.常見租屋糾紛與規範?
A:新版租約對於租賃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規範,例如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情形,只要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30日的期限催告,仍不支付時,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而承租人若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提出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亦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另外如果是因為修繕問題,在出租人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承租人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也有規範,例如租賃期間,房東不得限制: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不得要求調漲租金、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遷入戶籍,出租人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清楚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範圍,並應於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不再租賃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丟棄。
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關於「租賃合約書注意事項」的主題就分享到這邊,謝謝Speedo速.包租代管-敦信中北店徐誠孝店長整理的資料,相關更多租屋、社會住宅補助、優惠等問題,若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歡迎隨時直接與我們聯繫Speedo敦信-社會住宅包租代管https://www.facebook.com/house123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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