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賣方委託賣屋時 房仲要提供哪些文件呢?
爺爺打算將老公寓賣掉,換間電梯來住,不然每天要爬樓梯越來越吃力了!在鄰居的介紹下找到了一位房仲來。那麼,當賣方委託房仲賣屋時,房仲要提供哪些文件呢?這個單元我們邀請中壢專業房仲喵爸來跟大家說明。
中壢專業房仲喵爸表示,房仲主要提供的是委託契約書,而委託契約書分為專任和一般約兩種型態,內容包含完整不動產標示、雙方權利義務、委託價額、委託期間、附贈設備、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買賣價款支付方式、實價登錄資訊等重要資訊。
中壢專業房仲喵爸特別整理以下幾個民眾常見問題,用QA的方是說明:
Q:當委託房仲賣房時,房仲要提供哪些文件呢?
A:當委託房仲賣房時,房仲會提供「委託銷售契約書」請賣家簽屬,這是授權房仲代為出售房產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市場上的委託銷售契約書主要分為兩種:「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和「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Q:委託銷售契約書通常包含哪些內容?
A:不動產標示、雙方權利義務、委託價額、委託期間、附贈設備、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買賣價款支付方式、實價登錄資訊等重要內容。
Q:「專約」和「一般約」差別是什麼,有哪些優缺點?
A:
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1.簡稱「專任約」,是指賣方將房屋全權交由某一特定房仲獨家處理的委託銷售契約。契約期限內,賣方不可以自行處理銷售,也不得再委託其他房仲協助銷售。專任約的設計是為了讓所委託的房仲能夠全力以赴地為賣方銷售房屋,這也是目前房仲市場的主要委託型態。
2.優點
(1)專注銷售:房仲擁有獨家銷售權,所以更有動力投入更多的資源和精力來促成交易。
(2)責任明確:賣方只需與一家房仲聯繫,避免多家房仲間的聯繫很混亂和責任不清。
(3)行銷資源集中:房仲會全力投入行銷和推廣,提高房屋的曝光率。
3.缺點
(1)靈活性低:在契約期間內,賣方無法再委託其他房仲或自行銷售房屋,如果所選房仲銷售不力,可能會延誤房屋出售的時機。
(2)風險集中:如果房仲無法有效推銷房屋,賣方在合約到期前無法更換房仲,只能通過契約要求房仲多方推廣。
一般委託銷售契約
1.簡稱「一般約」,是指賣方可以將房屋委由多家房仲同時代理銷售的委託銷售契約。這種契約方式下,賣方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選擇權。
2.優點
(1)多元銷售管道:多家房仲同時銷售房屋,可以增加房屋的曝光率和潛在買家數量。
(2)競爭促進銷售:不同房仲之間的競爭可能促使他們更積極銷售房屋。
(3)靈活選擇:賣方可以隨時根據需要更換房仲,或自行處理銷售。
3.缺點
(1)房仲投入減少:由於存在其他競爭者,房仲可能不會全力投入資源推廣房屋,擔心付出努力卻最終被其他公司搶先成交。
(2)資訊混亂:多家房仲同時銷售可能導致資訊或連繫不一致,增加管理和協調的複雜性。
Q:簽約前要注意哪些?
A:
1. 仔細審閱契約書內容,可請經紀人說明內容。
2. 注意是簽訂「專任委託」還是「一般委託」。
3. 準備所需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身份證件等。
4. 了解經紀人應盡的義務。
5. 注意違約罰則規定。
6. 確認服務報酬計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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