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私帶友人長住還亂用私密物品 網示警:強行清理恐吞刑事官司
一名網友近日在臉書社團「房東互助會」分享租屋管理經驗指出,先前出租一間需與他人共用衛浴的雅房,租約明訂僅限簽約者本人居住,但管理方後來發現屋內多出一名未在契約中的男子。起初大家以為只是短暫借住,但隨著其他房客反映,共用空間物品遭人擅自使用,甚至包含毛巾與私人用品,才讓管理方開始正視問題,也提醒若未經同意取用他人物品,情節嚴重時可能涉及竊盜責任。
原PO也指出,若承租人未經房東同意讓第三人長期入住,在法律上可能構成違反租賃契約。依實務情況,多數租約會明訂不得轉租或讓第三人長期居住,若違反規定,房東通常可依契約終止租約並要求搬離。不過第三人入住是否違約仍須視契約條款與實際情況而定,並非所有「借住」都必然違法。
此外,房東若面臨未經同意占用房屋的情況,也可能透過法律途徑處理,例如依中華民國民法第767條主張所有權保護,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房屋或排除妨害。該條文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財產者,得請求返還或排除妨害。
不過房東也須注意,即使是房東,也不得在租客尚未搬離前任意進入租屋。據報導,嘉義一名高姓婦人曾因陳姓租客未按時繳租,擅自持備用鑰匙進入租屋將租客財物清空,結果被陳男依《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告上法院。高婦辯稱,她曾以LINE催告陳男清空房屋,且租約書約定期滿可將遺留物品視為廢棄物處理,但法院認為應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最終法院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屋主遇到租客欠租或私自留置物品,不可衝動自行進入房屋清理,否則可能觸法。即便租約有相關約定,也需待租賃關係正式終止、完成點交後才能處理遺留物品,否則可能危及租客居住自由並構成侵入住宅罪。依法催告或透過司法程序,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正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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