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記在名下...離婚不等於全拿!專家揭3盲點:沒留1證明恐輸官司
多數人買房時往往只專注於地段、價格與貸款,卻忽略了至關重要的財產制度。房產專家馬湘琳特別示警,許多人存在「婚前買的房子跟另一半無關」、「婚後買的房子登記我名字就是我的」,或「爸媽出錢幫忙買就不用分」等三大理財迷思,事實上,法律上的財產認定與一般民眾的想像大相逕庭,很多人往往等到離婚官司時才發現自己從第一步就搞錯了。
馬湘琳指出,第一個關鍵盲點在於「婚前買的房子不一定屬於婚前財產」。
大眾普遍認為簽約時間最重要,但在法律層面上,判定財產歸屬的關鍵是「房屋取得所有權登記的時間」。
如果是在婚前簽約買房,卻在婚後才正式完成過戶登記,該房產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能被認定為婚後取得的財產。
其次,「婚後買的房子就算登記在個人名下,離婚時也無法完全不受影響」。
台灣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進行財產清算時,法律看的是雙方婚後整體財產的「增加總額」。
當一方婚後增加的財產遠多於另一方時,另一方依法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重點不在於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而是婚後整體資產增值的多寡。
最後,針對「父母出錢幫忙買房」的狀況,馬湘琳強調,若能證明該筆資金屬於父母贈與,原則上確實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然而,多數人並未留下贈與契約文件或實質的匯款紀錄。一旦缺乏這些有力證明,未來在法庭上想主張是贈與就會變得極度困難。
馬湘琳提醒,許多財產爭議最後往往不是輸在法律,而是輸在證據,民眾購屋前務必釐清財產制並做好稅務與房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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