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房子登記當真愛證明!男友買房登記名下...分手後還要繼續扛房貸卻無法賣
今年過年家族聚餐,本來很熱鬧,結果阿嬸突然八卦一句「妳乾齋啊?妳台北那個大姪女,為愛栽了一個大跟斗」,餐桌瞬間安靜。
她當初談戀愛的時候,男朋友買房,跟她說:「房子買在妳名下,代表我把未來交給妳。」
她以為那是他對她的承諾、是即將要結婚的證明,名字登記她的、借款人掛她的,所以印章交給男生保管,她覺得自己很幸福。
結果呢?分手那天,她被趕出門,另一個女人住進去,而她每個月四萬房貸照繳。
因為只要停繳,信用受傷的會是她、法拍影響紀錄的也是她。
她想賣房止血,結果賣不了,因為房子被設定了「預告登記」,意思是名字是她的,但是沒有處分權。
銀行只認借款人是誰,地政只看權利怎麼設定。
那一桌長輩邊吃年菜邊搖頭邊嘆大氣,有人問一句:「怎麼會這樣?」其實很簡單,當初她把印章給了對方、身分證影本也給了、權狀也是對方保管,她覺得那個是信任,但是在法律上,那叫授權。
預告登記一做下去,她的房子就被鎖住,不能賣、不能過戶、也不能增貸,只能繼續繳貸款。
後來她怎麼脫身?走法律程序。當銀行可能法拍,男生利益真的會受損的時後,才願意坐下來談。
太多女人,把「房子登記妳名字」當成愛的證明,但是,我要很殘忍地講一句:名字在妳名下,不代表妳有支配權,反而是債務在妳身上。
所以如果身邊有人遇到類似狀況,記住幾件事:
第一,印章不要交出去,那個不是感情浪漫,是法律授權。
第二,簽任何文件前,先調最新謄本,看清楚有沒有預告登記、有沒有他項權利。
第三,只要看到「預告登記」四個字,請你一定停下來,不要急著簽。
你要問清楚:這個權利人是誰?為什麼要設定?會不會影響未來賣房?如果哪天關係變了,能不能塗銷?條件是什麼?
感動可以是一時,但是房貸是背三十年的,愛情很美、法條很現實。
你可以為愛勇敢,但是千萬不要為愛失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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