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生前承諾「房給妻住」...卻被繼子告、每月付數萬元!律師:做1事可避免

她為愛再婚,卻換來繼子提告!丈夫走後,這位再婚的太太原以為,可以安穩住在兩人一起打造的幸福房子裡,陪伴她走到人生最後一哩路。沒想到,繼子一紙訴狀,讓她瞬間從女主人變成「被告」!
她滿肚子委屈,覺得自己明明是合法太太,也是繼承人之一,而且先生生前還親口說過:「這間房子妳就住到百年,沒問題!」更何況,夫妻財產、夫妻互相代理,她住在這裡,天經地義啊!
但法院怎麼判?理由只有三點:
1、房子是「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財產,未經同意,任何一人都不得排他占有。2、先生的口頭承諾,若無具體證據佐證,法院不會採信。
3、太太是先生的「占有輔助人」,但當先生過世後,太太的合法占有權源也隨之消滅。
最終,太太不但得搬家,還要每月支付數萬元「不當得利」給繼子。
如果當年,先生能早一點做這些安排,悲劇或許不會發生:
立一份有效的遺囑,把房子留給她。把房子設定信託,保障她擁有居住權。
再婚,是為了幸福,但幸福需要法律來守護。
愛孩子,也愛枕邊人,少了法律安排,最後只剩爭吵與傷害。愛,就要愛得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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